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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一家属获工伤和交通肇事双重赔偿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7日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近日,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了一起职工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这是自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该县处理的第一起“双重赔偿”案件,从全省范围来看,类似的案件也并不多见。
    滦县某公司职工崔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获得了交通肇事赔偿金13.8万元后,崔某的妻子、孩子和母亲又要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前滦县仲裁委做出了支持崔某家属的裁定。
    在申诉书中申诉人诉称:2005年4月7日23时,申诉人的丈夫崔某骑自行车在上班途中被一辆中型客车撞倒,造成崔某当场死亡,经唐山市劳动局认定,崔某死系工亡,要求仲裁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裁定其应得的待遇。
    仲裁庭审理时,被诉人某公司辩称:崔某的死亡是交通肇事司机造成,侵害人已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了相关待遇的赔偿,故公司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不给予申诉人任何赔付。
    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滦县仲裁委认为,崔某作为某公司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应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
    双重赔偿并不矛盾
    针对该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争议仲裁处处长张秀敏分析说,滦县仲裁委作出的判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第21条:“职工的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双重赔偿并不矛盾,所以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张秀敏还特别提醒说,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获得第三者赔偿后仍可申请工伤赔偿,用人单位拒不赔偿的可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但要注意不要超过60天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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