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热线:
律师文集

交通肇事罪分析

发布时间:2018年5月5日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高中生王某放学时与同学一起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几个同学说笑追逐,由于车速过快,在人行道上来不及刹车,将正在横穿人行横道的一孕妇撞倒,造成孕妇死亡。自行车将人撞死是否构成交通事故呢?
田树森律师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该法明确将自行车列为构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范畴,而且还规定了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
因此,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都构成交通事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人才招聘|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2121989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