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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三轮与无证拖拉机相撞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18年3月13日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8月3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孙轩承担原告刘创义肢费、义肢维修费等各种损失的50%为111304.7元。

  2006年8月3日8时16分,刘创无证驾驶苏NM5116机动三轮车沿楼尚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6KM+900M处时,与孙轩无证驾驶的从路北侧缺口冲向路面的无牌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乘坐机动三轮车的原告刘创受伤,后泗洪县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无法查清的认定。住院期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已达成协议且经执行和解履行完毕,但义肢安装费用赔偿未果。原告于2008年1月27日安装义肢后,于2011年3月30日向法院提出维权主张。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事故方依法分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因均系超出交强险部分,故而因由双方按责承担。由于事故双方均系机动车,且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故而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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