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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等诉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某某,男,1960年*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庚章村第二居民组。系死者阙某安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某英,女,1941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 齐某芳,女,1920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邱某,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某,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第四居民组。

  法定代理人 刘某义,系刘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 段某军、邱某玲,济源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某、赵某英、齐某芳因与被上诉人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某,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刘某义,委托代理人段某军、邱某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某 秦德平

  代理审判员 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翔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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