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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朋友替开出租车发生事故 的哥被车主追究连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4日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找朋友替开出租车发生事故 的哥被车主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常可娃
本报讯 受雇于某出租车车主的陈某因为有事,让朋友临时替他干一天。没想到,朋友将一男子撞伤。两年后,被撞的男子因为车祸落下的疾病死亡。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车主赔偿受害人损失25万元。车主认为陈某及其朋友在事故中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将他们告上了法庭。日前,西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今年43岁的陈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他常年受雇于女车主张某。2003年10月1日,恰逢国庆节,陈某临时让朋友刘某替自己开一天车。当晚20时40分,刘某与一骑自行车男子相撞,男子受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受伤男子与肇事人刘某负同等责任。两年后,这名男子因车祸落下的疾病死亡,男子的家属以张某、陈某、刘某为被告向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过一审、再审于2006年7月作出判决,判决张某赔偿死者亲属损失共计25万元,刘某、陈某对此负连带责任。经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赔偿了24万元,陈某赔偿了1万元。事故发生后出租车被扣押,张某支付了拖车费、修车费,承担没有营运造成的误工损失2500元。
今年5月份,张某将陈某及其朋友刘某起诉到法院,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4万元,要求他们给付经济损失20万元。在法庭上,两位被告辩称,他们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故意的,也没有重大过失,应由车主负主要责任,他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的原告与被告陈某系雇佣关系。原告作为被告陈某的雇主,在此事故中虽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但因疏于管理致使事故发生,故应对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在案发当日,没有征求原告即车主的意见,擅自将车转给被告刘某驾驶致使事故发生,其行为有一定过错,故应对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虽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具有一定的过失,根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沙河口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承担40%赔偿责任。原告已将赔偿款给付了死者家属,故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给付其赔偿款的请求合理,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刘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分别给付原告张某6万元、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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