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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区宝山路司法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项目化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7日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近年来,闸北区宝山路司法所积极适应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趋势,努力探索人民调解工作项目化,围绕“搭建平台、整合资源、优势互补、有效化解”的目标,策划实施了重大疑难矛盾化解奖励机制、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在社区的对接等2个项目化的人民调解工作,明确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专项经费,不断加大矛盾纠纷的化解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一、人民调解工作项目化的主要背景一是处置重大疑难矛盾,其所需付出的成本、精力,远远大于对社区常见纠纷的化解,因此,加大激励力度势在必行。二是有些矛盾纠纷涉及的当事方比较多或纠纷历时比较长或当事方有心理障碍,仅依靠人民调解员难以化解,必须引入各种社会力量,发挥团队的综合优势,才能提高化解的能力和效率。三是随着社会转型、利益调整和观念的转变,不仅纠纷调解的难度增加,调解协议的履行也更复杂。一些当事人虽对人民调解协议无异议,但因人民调解协议书未经过公证或法院没有介入调解,总是心存疑虑,因此必须主动加强与法院的联系和衔接。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项目化的主要做法一是明确项目负责人。明确街道“百情”工作室负责人为“诉调对接”项目的专门负责人,将法官到社区开庭、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培训人民调解员等经费,列入专项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对列入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对接项目的案件,司法所配合法院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协助通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提供场地保障。二是做好重大疑难矛盾的上报与遴选。司法所根据各调委会上报的疑难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列入范围,对确定列入范围的矛盾纠纷,牵头相关科室或部门,并邀请法官、律师、心理咨询师与所在居委会成立矛盾化解工作小组,共同分析研究化解方案,明确各方职责、化解步骤和时限。三是组建调解团队,发挥多专业优势。对重大疑难矛盾的当事人,实行多对一、一对一,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由律师或法官、司法所干部采取一对一、面对面、心对心的“三对”方法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针对当事人“诉求过度、心理失衡、行为过激”的特点,心理咨询师主动贴近,运用心理疏导和人文关怀等方法,矫正心理失衡,使当事人回归理性,有序表达诉求;人民调解员对当事方做好思想教育和说服劝导工作。四是落实项目经费。在司法所的争取下,街道每年专门下拨经费,实行“一案一奖”,提升人民调解员及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工作的积极性。五是引导诉讼,社区巡回法庭定分止争。对于一些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矛盾,纳入项目化范围,司法所邀请法院派出法官到街道开庭审理。案件判决后,人民调解员和法官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规定、解释判决的依据。六是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些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但当事人又担心调解的内容难以落实的纠纷,由项目负责人出面与区法院民一庭联系,由法官对街道调解工作室或居委调委会已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坚持要求开庭的,则在社区开庭审理,出具民事调解书。七是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发挥巡回法庭的作用,选择一些贴近社区居民、具有良好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过程,加深对法律的具体规定及应用、如何找到矛盾的焦点等的感受和理解,并定期邀请区法院法官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八是科学做好项目的评估。为确保项目的实际效果,司法所定期进行回访跟踪,了解矛盾化解后的履行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满意度,以此作为项目不断改进完善的依据。三、人民调解工作项目化的具体成效一是促进了矛盾纠纷的案结事了。矛盾纠纷被纳入项目化工作范围后,需综合统筹调解、心理疏导、法制宣传、对纠纷的分析研判、人民调解员培训等各个环节,工作的要求大大提高,系统性明显增强,有利于将纠纷彻底化解。二是初步实现了人民调解效益的最大化。通过实施诉调对接项目,加强人民调解与法院的衔接,缩短了调处周期,提高了调处效率,强化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既有效消除当事人的顾虑,又避免了当事人为协议书的履行而到处投诉上访。同时,通过司法所的协调,拓展了法院参与化解社区矛盾纠纷的渠道,不仅便民利民,且更加省时省力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三是加强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能力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坚持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人民调解员既能观摩社区巡回法庭审理,又有更多的机会听法官讲解法律,还能与律师、心理咨询师、妇联干部等共同化解疑难矛盾,综合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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