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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被车撞死 女儿获刑

发布时间:2016年2月11日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法官解释:在造成死亡的中 被认定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刑事责任
骑自行车带母亲横穿机动车道时出车祸 经认定事故主要是由于自己违法造成———
  本报讯 骑车带母亲回家时,横穿机动车道,被对面驶来的一辆水泥罐车撞倒,母亲当场身亡。记者今天上午获悉,通州法院日前以罪判处女儿小芳(化名)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两年前,16岁的安徽女孩小芳来到北京,和妈妈一起在通州的一个工厂里做工。今年3月10日晚上8点多钟,身高只有1米52的小芳骑着一辆26女式自行车,带着母亲从通州区某工厂下班回家。
  小芳说:“工厂附近的马路上没有路灯,骑车过一个路口时,我看见有辆车过来,但觉得离得很远,就没在意……后来我被撞倒了,等我恢复知觉的时候,救护车已经来了,我和妈妈都被抬上了车……”
  小芳的母亲当场在车祸中身亡,年仅39岁。“当时我们谁都没敢告诉小芳,过了好几天,她才知道。当时她跟傻了一样,愣在那里一动不动。”小芳的表哥告诉记者。
  “当时我的车在快车道上行驶,看见自行车的时候,踩刹车打方向盘都来不及了。”撞死小芳母亲的水泥罐车司机说。
  根据现场勘验,交通民警认为,小芳骑自行车横穿机动车道时,未下车从人行横道上推行的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存在过错,是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水泥罐车司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过审理,通州法院认定小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小芳的表哥告诉记者,水泥罐车司机的单位很同情她,经过协商,司机的单位已经支付了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等17.5万元。
  法官说法
  刑庭庭长朱长军告诉记者,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应负主要责任的一方通常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并未规定,骑自行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这个责任。
  “开庭的时候她很少说话,更没有为自己辩解,只是点头,感觉她精神受刺激很大。考虑到她有认罪、悔罪态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法院已经对她酌予了从轻处罚。”朱庭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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