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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状(伤残鉴定前)

发布时间:2013年5月9日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常州交通事故诉状(伤残鉴定前)
  
  原告:闫×× 女 汉族 1975年10月20日生 安徽凤阳县人
  住址:安徽省凤阳县××乡××村××队××号
  经常居住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被告(一):沈×× 男 汉族 1957年7月26日生 常州市武进区人
  住址:武进区遥观镇××村委××村××号
  电话:
  被告(二):常州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镇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武进支公司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路
  被告(四):秦××(系原告之丈夫) 男 汉族 1975年12月6日生 安徽凤阳县人
  住址:安徽省凤阳县××乡××村××队××号
  经常居住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交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误工费 元。以上合计 元(暂定)。护理费和营养费待鉴定确定后再予以重新计算。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6月6日,被告(一)驾驶苏dc××号重型平板货车沿遥观镇工业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大道××集装箱厂门口右转弯进厂时,与同方向在右侧行驶的被告(四)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坐原告)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闫××受伤。该事故经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一)和被告(四)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该事故责任。
  原告受伤后。于同日即2007年6月6日就诊于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07年7月23日出院,后原告因经济方面的原因,到凤阳县大庙镇红十字卫生院继续治疗,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
  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闫××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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