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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赔偿主体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年5月9日 闵行交通事故律师  

      1、未成年人驾驶车辆情形下的民事赔偿主体
      未成年人如果经过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都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未成年人如果未经车辆所有人的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的管理有重大疏忽的花,车辆所有人和监护人都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车辆所有人就是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无论是否获得许可而驾驶车辆,发生交通师父的,监护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未成年人如果是应第三人的请求而驾驶或者其驾驶有利于第三人的,第三人(若第三人未成年的由其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2、车辆出租、发包情形下的民事赔偿主体
      一种观点认为,出租人应该仅限于在其收取租金的范围内、发包人仅限于在其收取的承包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应该作为赔偿主体。
      3、车辆出借情形下的民事赔偿主体
      由借用人作为赔偿主体。
      如果承租人、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出租人、出借人知道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等过失而出租了车辆,应当由出租人和承租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出借的情形下,应当由出借人和借用人作为民事赔偿主体。
      4、机动车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民事赔偿主体——保管人
      5、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民事赔偿主体——质权人
      6、跟随教练员学习驾驶情况下的民事赔偿主体——教练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条第2款)
      7、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情况下的民事赔偿主体——占用者
      8、获得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情况下的民事赔偿主体
      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占用者通常不成为民事赔偿主体,只有在占用者未履行防护义务的情况下,才因其不作为行为成为民事赔偿主体。
      关键词:交通事故 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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